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典、芬兰等发达国家,相继研究开发生产了地面用自流平砂浆,并得到了广泛使用。产品类别包括水泥基、石膏基、菱镁基、沥青基与合成树脂基等5种地面材料,但生产、使用面较广的还是水泥基自流平砂浆。为了保证自流平砂浆产品的质量与工程的质量,欧洲标准化协会(CEN)已经制定与正在制定一系列关于地面材料及找平层的产品及其性能试验方法。已经发布的有EN 13318—2000《找平材料与地面找平层的定义与术语》、EN 13409—2001《地面用自流平砂浆的试验方法初凝时间的测定》、EN 13813—2002《找平材料与地面找平层找平材料的性能及要求》等欧洲标准;正在起草的有PrENl937《地面用自流平砂浆的试验方法标准搅拌程序》、《地面用自流平砂浆的试验方法 抗折与抗压强度的测定》、《地面用自流平砂浆的试验方法尺寸稳定性的测定》、PrEN l 2706《地面用自流平砂浆试验方法流动度的测定》等欧洲标准。同时,还制定了《作为工业与商业用磨损面层的聚合物改性水泥基地面材料技术规范与施工指南》,用于指导材料选用与设计施工与验收。韩国对地面自流平砂浆也进行了研发、生产与应用,于2001年制定了KSF 4041∶2001《水泥基自流平砂浆》国家标准,用以规范韩国地面材料的生产与应用。
20世纪80年代,我国一些科研院所也开始了地面用自流平砂浆的研究、开发,但因受到原材料选择的限制,产品性能不稳定,仅停留在试验阶段,未得到推广使用。改革开放以来,国外产品进入我国,经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由于其材料与施工性能俱佳,受到建筑界的青睐,得到了较大范围的推广使用。目前我国生产的自流平砂浆有:水泥基、合成树脂基与石膏基共3类,但生产量与应用面较广的还是水泥基自流平砂浆。由于这种新产品国内没有统一的产品标准与试验方法,仅有企业标准或产品说明书,技术指标不全,试验方法不统一,企业标准又受地域性影响,妨碍了该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因此,制定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以保证地面自流平砂浆产品质量与稳步健康的发展,从而保证地面工程质量,促进其在更大范围内的推广使用。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JC/T 985—2005《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行业标准已于2005年8月1日正式实施。本文对该标准制定的技术要求及依据进行介绍。
1 JC/T 985—2005的制定依据
l)参照采用了EN138l3:2002《找平材料与地面找平层找平材料的性能及要求》,试验方法采用了欧洲标准中相关的标准与我国现行的标准。
2)总结了我国研发、生产与使用该产品的科研成果与实践经验。
3)采集了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并进行较大量的试验验证。
在国外标准中,选择参照采用欧洲标准的原因是:
①国际标准(ISO)相当部分是采用欧洲标准,我国采用欧洲标准便于将来与国际标准接轨;
②欧洲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与使用要求比较符合我国情况,可以更好地满足用户需要;
③我国大多数自流平砂浆生产线,采用的是从欧洲引进的技术与生产工艺。采用欧洲标准,在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上具有可比性,有利于产品进出口,消除“技术壁垒”。
2 对JC/T985—2005的说明
2.l 标准名称
欧洲标准根据材料分为5类,我国目前生产的有水泥基、合成树脂基与石膏基3类。本标准制定的是“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不适用于另外2类产品。合成树脂基与石膏基自流平砂浆应另制定产品标准。
2.2 范围
本标准未规定材料应用环境的限制,但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主要是应用于室内作地面材料。目前,水泥基自流平砂浆主要用于室内作地面材料。如用于室外,根据使用环境的要求,还应考虑增加材料抗冻融、抗滑性以及日晒雨淋干湿交替引起的体积变化、空气中二氧化碳对水泥基材料的碳化等性能的测定。
材料除了要满足地面承载能力与装饰功能外,不应带有有害物质,防止其使用过程中外逸,污染环境,危害人体、生物的健康与生命,这是从近几年来装饰装修材料对室内环境造成的污染给人们敲响的警钟。因此本标准在“范围”内作了原则性规定:“本标准包括的产品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涉及与使用有关的安全与环保问题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3 分类和标记
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代号CSLM)按其组成分为2大类:
单组分(代号S):由工厂预制的包括水泥基胶凝材料、细骨料和填料以及添加剂等原料拌合而成的单组分产品,使用时按生产商的使用说明加水搅拌均匀后使用。
双组分(代号D):由工厂预制的包括由水泥基胶凝材料、细骨料、填料以及其它添加剂和聚合物乳液等组成的双组分材料,使用时按生产商的使用说明将2个组分搅拌均匀后使用。
单组分与双组分水泥基自流平砂浆定义中均强调了“由工厂预制”,也就是本标准适用的产品均是工厂生产的商品砂浆,是由工厂生产,供给建设、施工单位在工地加水,或双组分拌合后即可使用的材料。而不适用于建设或施工单位现场配制的上述材料。
根据我国目前的生产与应用情况,也考虑到今后的发展,标准中将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按其抗压强度等级分为:C16、C20、C25、C30、C35、C40;按其抗折强度等级分为M、F6、F7、F10。生产企业可根据用户要求,将抗压与杭折强度等级组合,生产各个强度等级不同的产品,以满足地面工程不同的使用要求。
产品标记按照:产品名称、组分、强度等级、标准号顺序排列。例示:单组分抗压强度等级为C20、抗折强度等级为F7的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标记为:
CSLM SC20 F7 IC/T 985-—2005
2.4 要求
外观:
单组分产品外观应均匀、无结块。
双组分产品液料组分经搅拌后应呈均匀状态;粉料组分应均匀、无结块。
产品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要求。
注:(1)用户若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2)适用于有耐磨要求的地面。
表2列出了欧洲标准EN 13813中水泥基自流平砂浆性能的测试项目。
注:(1)找平材料基为水泥基;(2)代号N:标准规定项目;
欧洲标准中将测试项目分为4类:标准规定的必选项目;与产品性能有关的选择性项目;无关项目;作耐磨地面时应测定材料的耐磨性与抗冲击性。材料耐磨性提供了3种可选择的测性方法,因为欧洲地域广阔,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国情选用一种适合的材料耐磨性试验方法。能统一的尽量统一,不能统一的不强求统一,“求同存异”,既坚持原则性,又有灵活性,这可能是欧洲自流平砂浆标准的一个特点。
表3列出了韩国标准KSF 4041水泥基自流平砂浆性能的测试项目与技术指标。该标准将产品分为“通用”与“专用”2类。
KSF 4041标准仅适用于韩国本土,产品就比较单一,其通用的产品指标稍低,不作抗折强度与耐磨性试验;而专用的产品指标稍高,需进行抗折强度与耐磨性试验。
JC/T 985—2005《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参照欧洲标准EN 13813,结合我国国情规定了性能测试项目及其技术指标(见表2)。其中流动度的测试,规定测定“初始流动度”与“20 min流动度”。如用户有特殊需要,要求测试其它时间段的流动度,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耐磨性仅适用于有耐磨要求的地面,一般作地面垫层材料时不用测定。
EN 13813标准中抗压强度与抗折强度等级见表4。
表4 EN 13813中的抗压、抗折强度等级
欧洲标准适用于参加欧洲标准化协会的所有欧共体国家。因此,在产品上考虑了不同国家的不同国情、不同用途,按抗压与抗折强度等级提出了一个系列,供欧共体各国选择。经试验验证后统计,我国生产的水泥基自流平砂浆其抗压强度等级在C16~C40,抗折强度等级在F4~F10。因此,在JC/T 985中我国水泥基自流平砂浆的抗压强度与抗折强度等级有选择地选用了欧洲标准中部分系列产品,作出了规定、见表5。
表5 JC/T 985中的抗压、抗折强度等级
在EN 13813中拉伸粘结强度分为B0.2、B0.5、B1.0、B1.5、B2.0共5个等级,本标准抗压与抗折强度等级只选择了部分系列.因此,标准中拉伸粘结强度只规定了1个指标,应不小于l.0 MPa。欧洲、韩国标准均规定了产品的凝结时间。根据我国国情,为了有利于控制产品出厂,本标准未将凝结时间列入标准,而以24h抗压与抗折强度指标予以代替。
2.5 试验方法
自流平砂浆的制备参照PrEN 1937《地面用自流平砂浆的试验方法标准搅拌程序》,但砂浆搅拌机采用JC/T681行星式水泥胶砂搅拌机,该搅拌机也采用国际标准制作。
流动度、拉伸粘结强度采用欧洲标准试验方法。耐磨性采用GB/T1768《漆膜耐磨性试验方法》。尺寸变化率参照采用JGJ 70《建筑砂浆性能试验方法》,以成型后24h作为初始长度,测定其28 d的尺寸变化率。抗冲击性参照并采用了GB/T 3810.5—1999《陶瓷砖试验方法第5部分:用测恢复系数确定砖的抗冲击性》,但落锤的形状与尺寸参照ENIS06272:1994《抗冲击性能测定——下落重物法》。抗折与抗压强度采用了GB/T 17671《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idt 150 679:1989)》。
2.6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第5章技术要求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半年至少进行l次。型式检验不合格产品不能生产,应停产整顿直至型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为止。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流动度、抗压、抗折强度(24 h、28 d)。出厂检验是在型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产品才能出厂,如未进行型式检验或型式检验不合格,即使出厂检验合格,其检验结果也是无效的。
批量:根据目前企业的生产规模与质量管理水平,同一类别、同一强度等级的100 t产品为一批,不足l00 t的亦可按一批计。生产企业如生产规模大而产品质量水平稳定,则批量可以大一些;如企业生产规模小而产品质量波动大,则批量应小一些,这样检验成本可能高一些,但承担的质量风险就小一些。
2.7 贮存
在正常贮存、运输条件下,贮存期自生产日起为6个月。也就是说,产品在6个月内,贮存、运输均按标准要求执行,产品各项技术要求均应符合标准性能。不然,生产企业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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